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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食品原料采购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4-01

一、不得采购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的食品。

二、进货前应查验供货商资质,不得采购无《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生经营者提供的食品。

三、做好进货查验工作,查验采购食品及食品原料是否符合相关食品标准要求,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发霉生虫、有毒有害、质量不新鲜的食品及原料,不得采购无产地、无厂名、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或标识不清楚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四、采购肉类应查验是否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并查验检疫合格证明;不得采购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

五、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严格索要票证,包括供应商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发票、收据、供货清单等。

六、建立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台账记录,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并按时间顺序存档管理。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七、台账存放应当方便查验、记录、票证的保存期限不得低于2年。

四川省昭觉中学  营养办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