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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处分细则 (试行稿)
发布时间:2020-03-12
一、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六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记大过;⑤留校察看;⑥劝其退学。
第三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关条款处分。
二、 处分细则
第一条 学生上课乱说话、唱歌、吃东西、玩手机、听音乐者,在楼梯过道打球、乱闹、起哄者,不听从老师招呼、不服从教师指挥(包括自习课、集会活动),不遵守课堂、会场纪律,妨碍他人学习和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条 学生每期旷课(包括自习课)达20节以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旷课达30节以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旷课达40节以上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旷课达50节以上一律劝其退学。3次迟到(或早退)算1节旷课。旷课期间学生发生的一切事故,由学生本人和家长负责。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吵架骂人、打架斗殴、敲诈勒索,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的,予以退学、直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在校外被公安机关处理过的学生,一律劝其退学。
第四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按中、高考考试违纪舞弊处理之规定(所有科目作零分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代考者与被代考者按同等违纪处理。
第五条 学生凡偷窃、诈骗、勒索、抢夺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以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也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抢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抢劫者给予劝其退学以上处分。明知赃物而购买者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
第六条 学生损坏公私财物,必须照价赔偿,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还将处以损坏公私财物1至3倍以上罚款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学生未经允许打开配电箱动用电源开关或有其它恶作剧行为的,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劝其退学。
第七条 不经过正常渠道向学校反映情况,擅自煽动学生闹事、罢课的组织者,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毫无事实根据书写联名信到相关部门投诉,损坏学校声誉者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一律劝其退学。
第八条 对寻衅滋事,打人斗殴者按以下情况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1、 打架者:
(1) 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动手打人而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致他人轻伤者,除赔偿医疗费用(由当事人双方家长协商解决,学校不参与调解)以外,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 致他人重伤者,除赔偿医疗费用(由当事人双方家长协商解决,学校不参与调解)以外,并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2、 策划者:
(1) 策划怂恿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 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 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殴斗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4、 伪证、围观起哄者:
(1)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打架者、策划者、参与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3) 围观、起哄者经查实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 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 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 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 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行凶报复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劝其退学。
第八条 学生进入网吧、舞厅、歌厅等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者,视其认识态度不同,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在校抽烟、酗酒者,视其情节不同,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教室里抽烟、酗酒者加重处罚。凡涉毒者一律劝其退学。
第十条 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没收赌具和赌资,为首者加重一级处理。
第十一条 凡参加集体过生日、家支聚会者,一律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教职员工,给教职员工乱取绰号、直呼教职员工及路人姓名者,应写书面检讨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直至劝其退学处分。学生先动手殴打教职员工的,不论是何原因,一律劝其退学。
第十三条 学生翻墙出入学校者,不服从门卫及教职员工管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品德恶劣,道德败坏,违法乱纪,经教育不悔改的做劝其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凡受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一律由家长领回家并同时停课一周以上在家反省,之后经政教处及班主任共同处理后方能返校上课。第二次受处分加倍处罚,直至劝其退学。
第十六条 凡被学校处以警告以上处分者,享受人助金的一律取消该学期人助金待遇。初中学生凡受警告以上处分且毕业前未撤销处分者,升高中时本校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住校生违反《四川省昭觉中学住校生管理制度》,不服从住校生管理员及老师管理者,由学校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取消住校资格。
第十八条 受处分学生必须参加政教处定期组织的学习,不得请假和无故缺席(否则加重处分直至劝其退学)。受处分学生无条件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劳动,劳动既带有处罚性质又带有奉献性质(否则加重处分直至劝其退学)。
第十九条 学生处分由学校公布,被处分的学生,在升旗仪式上公开亮相,所受处分存入档案。
第二十条 被处分的学生,经过一定时间的考验(毕业班3至6个月,非毕业班6至12个月。),实际证明能够积极改正错误,或有明显将功补过表现的,可以撤销处分。撤销处分由被处分者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经班主任签字证明、政教处核实后,给予撤销。
第二十一条 违反以上各条者由政教处处理,班主任和家长共同参与。轻微违纪学生由班主任、年级组长及家长共同批评教育。
四川省昭觉中学 保卫处
2020年3月12日